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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程(基建)建设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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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程(基建)建设副职对工程(基建)建设系统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管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合同附件。负责组织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4.定期组织召开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5.组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每年至少组织参加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参与领导带班;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至少每季度参加1次基层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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