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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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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的构成条件有哪些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须考虑因素:1.犯罪的性质;2.罪行的轻重;3.认罪程度;4.悔罪表现等情况。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律师提示】

①当庭自愿认罪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②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不适用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对于当庭认罪,国家的有关部门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分析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法律上的约束条件进行合理的应用,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所以对于此类问题合乎法律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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