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因医院医术条件有限,拒收病人,请病人到有条件的医院诊疗,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同时,医院与病人实际上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既然属于合同关系就存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利。我国现行《执业医师法》提到,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然而,急危患者毕竟是少数,对于非急诊、暂不造成生命危险的疾病来说,医院是否有权拒绝接收患者,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如此看来,对于病情复杂的患者,病人是否能够得到医院的收治,几乎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医院不愿意接收,院方并无责任,而患者也只能艰难地再寻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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