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后罪则出于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一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的所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3)定罪情节有不同。本罪系行为犯,一实施纵容性质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都构成本罪;后罪为结果犯,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方能构成其罪。
(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社会正常的治安秩序,且以后者为主;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既遂的判刑处理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必须达到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才可以依据《刑法》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有哪些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不正确履行依其职责应履行的义务,在主观上都由过失构成,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
(一)犯罪主体不同。两罪的主体虽同为特殊主体,但特指的对象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