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一般是针对机关、人民或人民责令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犯罪嫌疑人还需做到随传随到的一种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只能是货币形式,可以是中国货币,也可以是在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针对取保候审具体要缴纳多少保证金,相关的法律作了以下规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取保候审的,应缴纳的保证金起点数额是一千元。
2、需要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社会危险性,以及所涉及案件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一、经济犯罪人员保释金的计算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保证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二、取保候审期间,翻供有什么法律后果
取保候审期间翻供的会产生二个法律后果:
1、办案机关可能会决定取消取保候审措施,对当事人执行拘留或逮捕;
2、如果构成犯罪的在以后量刑时,会失去因认罪而由予以从轻处罚的机会。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机关、人民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第六十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