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打官司(诉讼)中的律师费,一般是聘请方自行承担原则,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 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 法律援助案件;3. 著作权侵权案件;4. 商标权侵权案件;5. 专利侵权案件;6.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 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 担保权诉讼案件;9. 仲裁案件。(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