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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级别管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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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基层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院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案件、危害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审理。

第二十一条【高院管辖】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院管辖】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基层人民接到上级人民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

第十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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