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首先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之间产生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调整,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涉及到聘用合同的补偿时,不能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哪些法律适用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系的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纠纷调解仲裁法》等劳动行规及其司法解释。
劳务关系(劳务派遣除外)适用《民法典》等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医院在编人员辞职流程是哪些
1、提交个人辞职申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均需院系部处领导签字盖章;
2、报人事处提交请示报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发文公布;
3、领取同意辞职文件、离院通知单,办理离院手续;
4、至综合科办理社保视同缴纳证明;
5、提交调档函(注明接收单位地址、邮编,接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人事处将个人档案寄出。
一般的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就可以,但你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在辞职方面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各地一般有各地区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根据大部分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你辞职的原因不符合相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规定的情形,你需要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协商解除达不成一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一定期限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辞职原因不存在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事由,单位要求你提前一定期限书面通知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违约金问题,若单位已经同意你辞职,你应该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工作进行交接,之后单位会给你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与你结算工资、予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的手续。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也就不需要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