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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关押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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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拘留是机关或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依据《刑事诉讼法》69条规定,刑拘期限为3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7日;对于结伙、流窜、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日,也就是说刑拘时间最长是37天。

批准逮捕后,机关应在两个月之内侦查终结,向移送起诉,在此期间,如果认为案件需补充证据,可以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退补以两次为限。审查起诉的时间是一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向起诉后,由审理并作出判决。审理案件应当在一个半月之内判决,至迟不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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