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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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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对一审判决,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这是因为任何犯罪行为既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侵害。因此,国家的专门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同时也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着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在诉讼中是与检察机关同属控诉一方。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然不负责起诉,也就不应有对判决的上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控告的权利。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案或者控告。

2、对于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提出意见。

3、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意见的权利。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6、申请回避的权利。

7、发问的权利。在法庭调查中,被害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8、发表意见的权利。庭审中被害人可以对法庭上出示的证物,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的权利。

9、直接起诉的权利。

10、自行和解或撤诉的权利。

11、提出抗诉的权利。

12、申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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