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上述费用。(92字)
法律分析
关于浙江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如下: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拓展延伸
浙江地区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和要求
《浙江地区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和要求》
根据浙江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如下。首先,受伤员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随后,单位应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专业医疗鉴定机构对伤残程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伤残等级的依据。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发生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工资收入证明等。此外,申请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文件。
申请人应注意,申请工伤伤残十级赔偿需要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将无法享受相应的赔偿。同时,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通过了解并遵守浙江地区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和要求,伤残员工可以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浙江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受伤员工可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相关费用由其支付。申请工伤伤残十级赔偿需要按照流程提交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和评估工作。通过遵守相关要求,伤残员工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修改后浙江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lt;工伤保险条例浙江工伤伤残十级赔偿标准gt;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