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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和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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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宏观经济”是指国家或有意识有计划地运用一定的工具,调节控制宏观经济的运行,以达到一定的目标。宏观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责,所谓公共财政,指的是为弥补市场失效、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行为或其它形式的经济行为。宏观经济的根本转轨尚未完全实现,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强烈存在,这不能不说是包括财政在内的宏观经济未能实现预期效果的关键原因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执行货币,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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