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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使用规定

来源:百家汽车网

法律分析:一、纳税人自开票使用规定:(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前,检查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印制、装订方面错误,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启用。(二)使用时票一次性复写,对应项目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真实、准确,并按顺序使用;如填开错误,应完整保存各联次。(三)严禁私售、涂改、撕毁、转借、代开、填补、变造跳号、单联填开,跨单位、跨种类使用和在上弄虚作假。(四)对作废的空白,应切角或加盖“作废”戳记。

二、税务窗口代开票规定:(一)税务窗口开票时,应责成开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付款方注明开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有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开票;(二)对应税项目,应在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款,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字轨号码。(三)属于免税的,应在上加盖“免税”戳记;(四)有证经营的,应在所开上注明有关证件名称及编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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