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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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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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