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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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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婚外情的有效证据有:如果涉及嫖娼的,有警方的笔录的;搜集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从当事人单位获取的处分的证据;无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合法途径获得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一、婚外出轨需要法律什么手续

婚外出轨需要法律以下材料:

1、譬如“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为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对于能够证实对方出轨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请问婚外情取证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婚外情取证该注意的问题:

一是保证书、等;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如何收集证据才能申请到离婚赔偿?

要获得离婚赔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一、固定易失证据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当委托公证部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二、收集文字证据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2.婚姻一方有嫖娼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三、采集视听证据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2.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证据效力。四、采集现场证据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即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至于私自拍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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