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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离家出走是否犯法?

来源:百家汽车网

本文讲述了离婚的途径和条件。离婚可以通过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调解无效"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律分析

婚内离家出走不犯法。

离家出走不违反婚姻相关法律,这可能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起诉离婚。离家出走也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对于离家出走的一方,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但这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一、离婚途径

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起诉离婚,由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离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离婚的途径和条件。离婚可以通过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其中诉讼离婚需要去起诉离婚,而登记离婚则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审判实践中,需要避免将调解无效与感情确已破裂等同起来,也不要将其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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