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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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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9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发出支付令。

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2、请求内容的审查。

3、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4、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的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人民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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