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必须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并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督生产的机外,并要求开具的存根按照序列号装订成册;
4、限于本市、县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和个人。如超出市、县范围,在营业地点开具。
5、开具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的变更手续和收购簿;注销税、登记前,应当交回、的购货凭证;
6、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不得要求变更产品名称和数量;
7、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