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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能否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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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3、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36条: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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