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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能不能开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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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不能开专用。

个体工商户只能自行开具普通,不可自行开具专用,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个体户营改增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的有两种:定额票或者普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申请代开的范围与对象:

1、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凡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

2、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1)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2)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征收率为3%,对方公司也只能抵扣3%。

二、专用和普通区别:

1、的印制要求不同;

2、使用的主体不同;

3、的内容不同;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4、的联次不同;专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的作用不同,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的凭证;而普通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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