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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规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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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不接受。

2、赔偿金额跟员工的基本薪资和工作年限决定。

3、可以索要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章: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章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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