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情形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
4、一方骗取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没有建立夫妻关系;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再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教育和处罚,或者过错方在人民判决离婚后起诉离婚,确实没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关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