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哪些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或者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固定或者不明确的,统一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进行管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场所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登记地等。劳动争议案件一经受理,即使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改变,也不会改变管辖。
二、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受理
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程序,但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也是有内容和程序上要求的,以下这些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受理。
(1)、违反劳动仲裁前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15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之内未提出起诉讼;超过15
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予支持,因而也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