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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家汽车网

在实践中,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对此,在我国审判中已有成功判例。

【案例】

如刘某(以下称刘妹)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某(以下称刘姐)的身份证与赵某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刘妹准备起诉离婚时,因涉及到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及其刘姐与赵某的婚姻,到底如何认定问题。经释明,刘妹将离婚之诉与婚姻关系确认之诉合并提起。其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刘姐与赵某的婚姻不成立,刘妹与与赵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并同时要求判决刘妹与赵某离婚,子女由刘妹抚养。

【审理】

宜昌市点军区合并审理后,于2010年4月判决认为:原告刘妹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姐的身份证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是错误的。但刘妹与赵某具有共同结婚的合意和行为,且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刘姐与赵某没有结婚的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刘妹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成立,刘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现刘红玲与赵光武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应当认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赵光武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刘红玲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一、刘妹与赵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刘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二、准予刘妹与赵某离婚。三、子女由刘妹监护。

一、妻子不堪家暴,诉至要求与丈夫离婚。

昨日,榆中县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这也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我市宣判的第一起家暴案件。

2016年2月下旬,兰州市榆中县25岁的女子小芸来到递交诉状要求离婚。诉状中小芸称,丈夫安某大她6岁,二人自幼相识,2013年7月在榆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才刚满两岁。虽然二人相识已久,但了解不够,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丈夫安某时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她在孩子出生半年后,向提起诉讼,但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6年1月底,安某找到她的住所,对她大打出手,后在他人报警求助后,丈夫才停止施暴。她认为安某对其多次殴打,致使其身心受损,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她抚养。

对此,安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小芸曾向其借款和小芸的父亲收取7.4万元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榆中县审理后认为,小芸与安某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安某对小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且未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安某辩称小芸曾向其借款的意见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安某可另行起诉。关于退还彩礼的诉求,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小芸与丈夫离婚;二人婚生子随小芸生活,安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抚养费。安某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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