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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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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即滥用职权;意识到是履行职责属于玩忽职守。

一、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滥用职权主要体现在: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本人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某个事项作出决定进行处理;三、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玩忽职守罪怎样认定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不同的客观行为特征,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2、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3、造成危害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界限不清,管理存在弊端,导致积极工作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什么情况下会判玩忽职守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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