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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13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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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体现。担保物权委托“代持”的情形下,名义担保物权人与实际债权人分离,导致被“代持”的担保物权外观上缺乏债权基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此类商业模式应当受到必要保护,即担保人知道担保物权委托“代持”事实的情形下,债权人或其受托人(即名义担保物权人)均有权主张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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