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存在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一)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夫妻一方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