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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来源:百家汽车网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一、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社团依据其章程,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形成决议;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申请登记。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载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内容。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5、主要负责人情况。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登记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

四、承诺时限:自收到上述文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立,办理相应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登记申请费10元/件、登记费40元/件。

六、收费依据: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厅办函[1996]176号);扬州市物价局1994年5月30日批文。

备注:办理地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咨询电话:87961093。 该内容由 张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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