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因发现本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移转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转给下级人民审理。
一、管辖恒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管恒定原则,是指一审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其后若存在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更易,受诉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而是应当审理案件直到最终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
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不予审查。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