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百家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诈骗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来源:百家汽车网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不构成犯罪的诈骗的处罚规定。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未遂但情节严重的也应定罪处罚。不足3000元的诈骗案件可由机关处理并报告上级机关,若有多地案件可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判刑后仍需偿还款项。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不构成犯罪的诈骗如何处罚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不足3000元的机关也应当受理,并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机报告,开展串并案件,若多地都有此类案件发生可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如诈骗案件中没有其他涉嫌犯罪行为,待查明违法行为人后,可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时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除非原告主动不要了,否则债务仍然存在的。所以,诈骗罪判刑后是需要还钱的。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总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诈骗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所有权,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并达成被害人财产处分后获得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机关可受理并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在刑事责任之后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被判刑后仍需偿还所骗取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ijiahaobaidu.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