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其中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向人民提起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申请回避;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6)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者在人民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
(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自诉人也要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故意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4)执行人民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一、自诉人与被害人的区别是什么
自诉人与被害人的区别为:
1、自诉人可以向人民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
2、被害人有请求立案权和请求人民抗诉权,自诉人没有;
3、自诉人存在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诉案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