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公民行使权利的形式有:信访制、联系群众制、监督制、网上评议等。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