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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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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以个人名义持自有资金向特定某个人或几个人非经常性地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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