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抢注维权时,当事人需要注意提供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以及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此外,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而商标的知名度也不必过于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也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当事人应尽量提交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以便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
法律分析
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的争议,必须提供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例如,在该商标被注册之前使用的带有该品牌的、订货单等文件,以及广告宣传册等。此外,该国外品牌已经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则提起争议的可能性较小。我国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2、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3、重新注册商标
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一、当事人就商标抢注维权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结语
商标争议的处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证据、带有该品牌的、订货单等文件、广告宣传册等。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则提起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另外,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重新注册商标时,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但要注意产品质量、宣传推广等方面,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当事人在维权时要注意提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法律、行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