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情况和期间规定:1.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可取保候审;2.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可取保候审;3.复议、复核、审判期限内未办结的案件可取保候审;4.可能逃避侦查但不需逮捕的可取保候审。期间规定:活动地域、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毁灭证据。重新决定取保候审时,期限重新计算,保证金不变更。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适用哪些情况?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什么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根据规定,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动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结语
根据规定,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未经批准、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保证金数额不变更,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