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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微罪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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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 故意和过失 不构成本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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