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颗子弹不构成刑罚标准。如果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或气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或手榴弹一枚以上则就会构成犯罪。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1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2)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2支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为有期徒刑二年;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4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4)非法持有、私藏气1000发以上150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1500发以上200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200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5)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为拘役刑;400发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6)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的,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为有期徒刑二年;
(7)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第一款
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