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关于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的规定以及破产程序的相关内容。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整顿申请、和解协议草案的讨论、整顿方案制定以及整顿结果的裁决等环节都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等。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一、破产程序
1、提出整顿申请
人民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3、和解协议的讨论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认可,人民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4、制定整顿方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5、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
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6、裁决整顿结果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等。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破产程序包括整顿申请、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的讨论、制定整顿方案、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裁决整顿结果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