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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40万元如何量刑

来源:百家汽车网

犯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分级,数额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法律分析

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拓展延伸

量刑标准如何判断诈骗40万元的严重性

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的程度。对于诈骗40万元的犯罪行为,量刑的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程度。40万元的诈骗数额较大,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会相应增加。

其次,要考虑犯罪手段的巧妙程度和犯罪动机的恶劣程度。如果诈骗行为采用了高度精密的手段,或者是出于恶意和贪婪的动机,那么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会进一步加重。

此外,还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前科情况。如果犯罪人有多起类似的前科或者是蓄意计划并实施诈骗行为,那么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会更大。

最后,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因素。如果该诈骗行为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会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对于诈骗40万元的量刑判断,需要综合考虑经济损失、犯罪手段和动机、主观故意、犯罪前科以及社会影响等多个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诈骗40万元的犯罪行为,量刑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程度,40万元的数额较大,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会相应增加。其次,要考虑犯罪手段和动机的恶劣程度,如果采用了巧妙的手段或出于恶意和贪婪的动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会进一步加重。此外,还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前科情况,以及对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综合以上因素,才能确定合理公正的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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