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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了应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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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丢失空白。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2、丢失已开具专用。(1)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已寄出,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3、丢失已开具的普通。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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