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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