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百家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84年92年一段是临时工,93年成合同工开始缴社保,临时工期间是否算工龄,有法律依据吗

84年92年一段是临时工,93年成合同工开始缴社保,临时工期间是否算工龄,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家汽车网

工龄计算与户籍、单位所在地无关,买断工龄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即使离开单位,也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国家明令禁止买断工龄,任何单位都不能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若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买断工龄已不应存在。

法律分析

只要是有劳动关系,工龄计算是一样的户籍与单位所在地同省不同地区,对工龄的认定没有有影响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买断工龄是违法的。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可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国家严禁企业采取买断工龄等方式将员工推向社会。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员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依法制止和制裁。买断工龄已被明令禁止,应退出历史舞台,不应再发生此类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ijiahaobaidu.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