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务处理。
2.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三个月的时间和是否归还的。
3.挪用归个人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上述“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4.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5.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6.有关挪用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一、挪用罪如何认定
并非所有的挪用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罪范围。
1.挪与用的关系。本罪的关键行为是挪出来,而不是怎么用。挪出来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怎么用只是客观处罚条件。
(1)不能认为,挪而未用就不构成挪用。
(2)由于怎么用是客观处罚条件,所以主要不是看行为人想怎么用,而是看实际怎么用。实际怎么用就怎么定。
(3)挪而未用的,应当认定为是挪用归个人使用。
2.三种行为的包容评价。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虽然法条对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不要求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也是1万元,才成立犯罪。总之,对于此类情形,只能按照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即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之中;三个月之内归还的数额不能计算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数额中。
二、挪用数额认定标准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2.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3.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4.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不计入挪用的数额。
5.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6.挪用虽未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政治上、经济上的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也可以按“情节严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