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可延长30日。鉴定由专家组提出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进行诊断。鉴定结果应及时送达单位和个人。伤残等级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护理依赖和心理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分为十级。
法律分析
一、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多久
1、劳动能力鉴定时间: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1、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于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有着详细的标准,下面简单介绍下伤残等级的分级标准;
2、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3、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结语
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为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随机抽取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可委托医疗机构协助诊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和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护理依赖和社会心理因素等,将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个别情况可参照标准定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