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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征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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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征收土地的标准是:依照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后的增值额征收,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征收。

法律客观:

《土地暂行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土地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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