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百家汽车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打架受伤是否算工伤?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打架受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百家汽车网

员工上班时间打架受伤不算工伤,工伤认定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若单位不认可工伤或劳动关系,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受伤后需及时就医,符合工伤条件后进行工伤认定,可据此索要赔偿。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可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分析

一、员工上班时间打架受伤算不算工伤?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纷争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当员工受到了意外伤害事故后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救治,当符合工伤时也是需要到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结果出具后劳动者也是可以凭借工伤鉴定等级来索要相应的赔偿费用,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鉴定有异议时也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范畴。若发生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完整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若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或劳动关系,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就医,符合工伤条件的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得认定结果后可索取相应赔偿费用。若对工伤鉴定有异议,可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ijiahaobaidu.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