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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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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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