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亲戚的小孩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和送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5.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的证明;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1份)。
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3.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4.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4x6厘米),收养人、送养人一寸照片各1张,被收养人一寸照片2张,四寸全身照片1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第一项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