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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被执行人车辆进行过户操作?

来源:百家汽车网

被执行人车辆拍卖后可办理过户手续,应准许权属登记。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送达登记机关时,已受理过户登记申请的财产不得再被执行。已送达过户登记通知书的财产应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分析

如果被执行人对车辆拥有完整所有权的,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拍卖,拍卖的车辆是可以办理过户的。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执行。人民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拓展延伸

执行程序中,能否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所有权转移?

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所有权转移是有可能的,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可以进行该操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的车辆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所有权转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经过的审查和批准。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您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对车辆拥有完整所有权,可以将其车辆拍卖,并可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应准许并及时办理。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机关时,已受理过户登记申请但尚未核准的财产应协助执行,已核准登记的财产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若其他已送达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优先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所有权转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批准。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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