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
一、挪用资金罪湖南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的数额如何计算?
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有无的重要情节。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已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
三、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况?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
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都应视为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